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正在服刑期間

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正在服刑期間
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正在服刑期間怎麼辦
1、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注意這裏的表述,只要是危害了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管處以何種主刑,都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對國家的領土、主權和制度等構成威脅,而政治權利是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如果再讓其行使政治權利,則不利於國家安全,因此法律規定應當剝奪。 2、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因爲既然犯罪分子被判處無期或死刑,則說明其罪行非常嚴重,國家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是從政治上對其進行否定和譴責,此外,也有利於爲禁止他們出版著作提供法律依據。 3、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同樣,應該注意這裏的表述是“可以”,也就是法官可以結合案情考慮,可以剝奪,也可以不剝奪。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什麼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爲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爲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司法解釋規定,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重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停止計算,並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重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繼續計算。 如果數罪中有一個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因其剝奪政治權利已達到該刑種法定最高限度,應採取吸收原則,只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沒有異議。但是,對剝奪政治權利均爲一定期限的,是採取限制加重方法,還是採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