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海關行政處罰記錄都有哪些實施條例啊?
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爲: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僞裝、瞞報、僞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使用僞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四)使用僞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僞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五)以藏匿、僞裝、瞞報、僞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六)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