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進度從哪裏可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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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繳滯納金需要怎麼計算的呢?
 下面爲大家解答社保補繳滯納金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於我市採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徵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爲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爲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爲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照“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髮[2007]21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