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保密協議條款

勞動法保密協議條款
勞動法保密協議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同志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你可以單方面解除)。 保密協議一般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才簽訂的。 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簽訂合同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所以你可以不籤這個東西,這和你的離職沒有關係。只要你符合37條規定的,你就可以直接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