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城管局起訴狀

起訴城管局起訴狀
城管局行政不作爲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城管局在書寫行政不作爲起訴狀時必須要載明具體的行政不作爲行爲的存在,行政不作爲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爲條件,也就是說,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爲;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爲可否視爲行政不作爲。從理論上說,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爲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着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爲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爲行政不作爲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