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的追訴標準是哪些

單位行賄罪的追訴標準是哪些
單位行賄罪的追訴標準是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爲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