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主體包括哪些人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透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透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爲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係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係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一般從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繼承纔會開始。開始繼承之後,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則按照遺囑中的內容繼承,沒有訂立遺囑或者訂立的遺囑無效或者不合法,那此時可以按照法定繼承。一旦繼承開始,任何一個繼承人有權利提出對遺產做出分割。而在繼承人對遺產分割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