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爲之債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爲之債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爲的區別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爲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爲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爲的違法行爲;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爲債務人,受害人爲債權人。不當得利的具體特徵根據有三:①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爲受益人,他方爲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2、侵權行爲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行爲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爲,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爲。侵權的特徵如下:1)單方實施侵權行爲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爲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爲屬於事實行爲。2)民事違法侵權行爲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爲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裏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於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爲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爲侵權行爲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其次,這裏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別義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爲。再次,這裏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爲或者不作爲的義務,例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誌。《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標誌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爲義務。如果行爲人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就違反了作爲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曾但侵權責任。[1]3)加害他人侵權行爲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爲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爲法保護的範圍。4)應擔責任侵權行爲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爲,這種法律後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