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解釋57

擔保法解釋57
你好,我想問一下擔保法解釋57的解釋
第五十七條 爲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釋義】本條是關於爲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實現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定。 抵押權可以由債務人以其所有的財產或者有權處分的財產設定,也可以是第三人爲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權處分的財產向債權人設定,當第三人爲債務人抵押擔保,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就可能對設定抵押權的第三人的財產實現抵押權。如果實現抵押權拍賣或者變賣了第三人的財產,等於該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了債務。這時,原主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也就在第三人抵押財產清償債權的限度內,轉移於該第三人了。第三人可以依法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