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海居委管轄範圍

上海威海居委管轄範圍
請問上海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管轄範圍和內容都有什麼?
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案件;   3、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進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如果遇到下列情況,就要到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以上就是對上海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管轄範圍和內容都有什麼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