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管轄刑訴

牽連管轄刑訴
刑訴的管轄法院到底有哪些職責呢?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爲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屬於這種情況。二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3)軍隊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   (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