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結果發生地

商標侵權結果發生地
商標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權怎麼認定

傳統的商標侵權的地域管轄與一般法的管轄並無特別之處,以我國爲例,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在後來的司法解釋中,又進一步將侵權行爲地明確爲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爲是侵權行爲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爲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標的物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