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詐騙案件受害者的財產

經濟詐騙案件受害者的財產
詐騙案件的偵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檢察人員可以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搜查時應出示《搜查證》,並有見證人在場。《搜查證》應由檢察長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