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認定標準:有罪與無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是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性與主觀性上加以區分雖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爲,但沒有拒不服從解散命令或者造成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後果的,不構成犯罪部分人服從解散命令、部分人不服從解散命令的,對於服從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負責人,不能認定爲犯罪對於一般參加非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不宜追究刑事責任,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六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