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撫養費的一方死亡

拖欠撫養費的一方死亡
再婚一方死亡撫養費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並且這種撫養義務不因夫妻雙方離婚而解除。這主要是因爲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的客觀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不能人爲地終止。子女跟隨生活的一方再婚後,其另一方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絕不能因爲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撫育費。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換句話來說,父母離異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仍享有監護權。當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再婚後死亡,則無法繼續對該子女行使監護權以及撫養費。那麼同是第一順序監護人的另一方就應承擔起對子女的監護職責,享有對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資格和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