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時效起算的幾種情形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時效起算的幾種情形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時效起算的幾種情形
1、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於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取得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當事人就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對於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超過訴訟時效,但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又達成協議的,應否保護。根據《民法典》及最高院有關“訴訟時效”批覆的精神應予保護。
3、“後繼損失”訴訟時效的計算。受害人因事故身體收到傷害需要長期治療的,由於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個時效期間內主張全部損失。權利人應當在損失發生或可以計算。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人身損害方面的訴訟屬於侵權糾紛,此時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是由侵權行爲發生地或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