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債務是怎樣界定的

離婚後債務是怎樣界定的
離婚債務是怎樣界定的
1、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所負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對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一般由個人承擔,配偶不用償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