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與條件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與條件
離婚賠償條件是什麼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


(二)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