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鐵生父母離婚

史鐵生父母離婚
生父母作爲送養人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10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生父母作爲送養人應遵守以下條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均無力撫養子女。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在一般情況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撫養能力,就不允許透過送養轉移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是無撫養能力的父母一方,也無權免去有撫養能力一方的撫養義務,將子女送他人收養。


(二)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通常情況下不允許生父母單方送養子女。對於非婚生子女,也應由其生父母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但是,應當經過適當 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後,如果另一方要求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送養須先徵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見。若他們願意並有能力撫養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時,另一方就不得將其送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