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搶劫罪應該怎麼處罰

犯搶劫罪應該怎麼處罰
犯搶劫罪應該怎麼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見,搶劫罪的處罰有兩個法定刑幅度,一是較低的法定刑幅度,適用於一般情形的搶劫罪,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另一個是較重的法定刑幅度,適用於具有法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搶劫罪,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應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八種嚴重情形爲:
入戶搶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持槍搶劫的;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另外,我國刑法第267條第2款“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和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這兩種搶劫罪,沒有其他嚴重情形的,應綜合全案情節,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爲基礎,裁量決定具體應判處的刑罰。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5號)
爲依法懲處搶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爲實施搶劫行爲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爲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爲。
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行爲,應當認定爲入戶搶劫。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客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執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第三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 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爲“搶 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爲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爲。“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第六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爲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 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爲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