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仲裁申請的兩種情況

撤回仲裁申請的兩種情況
撤回仲裁申請的兩種情況
從仲裁實踐的具體情況來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即仲裁委員會會受理仲裁申請事情後,仲裁申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
第二種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基於仲裁申請人的某種行爲,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請的意思,從而視爲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爲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