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的條件

齊齊哈爾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的條件
齊齊哈爾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的條件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未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在市人社局申請,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在各(縣)市區人社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