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時花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分居時花夫妻共有財產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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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怎麼認定,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有財產怎麼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簡稱《婚姻法》,下同)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明確確立了以共同財產制爲主,以約定財產製爲輔的夫妻財產製。夫妻共有財產關係具有自身性質與特點:由於夫妻雙方有着特殊的身份關係,他們共同生活,在感情上有依賴,在生活上互相支援,故而這種濃厚的緊密性與一體性表現在財產關係上,使得夫妻共同財產存續時間長,而且十分穩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1)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財產。(2)婚後夫妻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夫妻用雙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購買的財產。(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其他合法收入,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取得的債權,以及其他能夠體現爲一定財產利益的權利,無法確認爲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的,推定爲共有財產。我國婚姻法不排除約定財產製的適用,夫妻雙方可以以約定來對財產的歸屬進行劃分,此種財產處理方式在歸屬問題上劃分得比較清晰,避免了很多糾紛和爭端。約定財產製的效力高於法定財產製;約定財產的範圍廣泛;時間沒有限制;約定方式靈活。夫妻以約定來處理財產關係時,主要的是約定必須有效。即約定作爲夫妻雙方合意必須真實,一方不得以脅迫、欺詐等手段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我國立法明確規定在婚姻財產關係上,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對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因此,夫妻對於婚後所得財產,不能根據其收入的高低來確定權利享有的多少。即使一方未參加有報酬的工作或無固定收入,也應承認管理家務、撫養子女等勞動的價值與另一方有報酬的勞動價值相同,另一方勞動所得應依法歸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違揹他方意志的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爲,都是侵犯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爲。當然,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費用,包括贍養老人、撫養子女以及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費用,均應以共同財產支付。二、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分割夫妻離婚時,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1)當夫妻之間就財產有協議的,根據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共同部分進行分割。(2)當夫妻之間沒有財產協議的,按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對財產形成所做的貢獻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