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了的效力

合同履行完了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不能履行的通知效力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有諸多方面,其結局均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不能履行。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我國市場經濟形成過程中,人們越來越注重誠實信用並貫徹於各自的交易行爲中。於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不爲履行的一方便擔負起通知的義務,及時告知對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實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約定了這樣的通知義務。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義務,是否就符合法律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可以免責?顯然不能一概而論。尤其由於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僅履行通知義務並預約因此免除責任,不僅不能免除責任,其行爲與誠實信用也有背道而馳和規避法律的嫌疑。

依誠實信用原則,交易雙方互爲尊重、互爲信賴。因此,在交易的不同階段,交易當事人都有對那些構成交易本質或者交易基礎的本質事實的存在或變化負有通知的義務。在締約時,有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忠實告知義務等等;合同關係終了時,也有各種通知義務,如通知履行完畢等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包括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發生時,當事人也應當承擔通知的義務。凡此種種,在英美法上將其稱爲“披露義務”,在大陸法上稱其爲通知義務或告知義務,爲附隨義務之一,它幾乎伴隨交易的全過程。不承擔上述義務,在英美,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陸法國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責任。當然也有謂之侵權與合同責任之竟合者。

但是,通知義務並不是構成合同關係的唯一義務,合同義務非由單一義務構成,其構成可稱其爲義務羣;同時,一般情形下,通知義務也不是合同義務羣中的核心義務,因爲它不是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在於給付,實現利益。即:合同的核心義務在於給付,給付義務構成合同的主要義務。除給付以外,尚有保密義務、保護義務等,也包括通知義務,它們被統稱爲附隨義務,它們是依據給付義務的發生、變化的需要而產生的合同其它義務。在締約階段,因契約尚未達成,交易目的未實現,即未形成合同的主要義務,因此其表現出的義務種類比較單一,多爲以告知爲形式的通知義務或披露義務,但也有不同於通知或披露義務的保密義務等,這些義務皆爲合同的附隨義務,它們因不同締約情形而發生,而不論主次。但在合同達成後,不論其能否履行,其法律關係所蘊涵的義務就不僅爲通知義務,而是合同的主要義務-給付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其出賣物並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方負有支付貨款的義務;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於承租人的義務,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而在旅遊合同中,旅行社負有組織旅行團員成行的義務,旅行團員負有支付旅行費用的義務,等等。履行這些義務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所在,是交易的根本目的。

因此通知義務的履行效力無論在合同的哪個階段都不能一言以蔽之即可免除其它義務,尤其主要合同義務。

它的功能主要在於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或者在主給付義務沒有形成或不能履行時維護他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前者爲通知義務的輔助功能,後者爲保護功能。尤其在合同的給付義務不能履行情形下,因發生原因不同,法律對是否履行通知義務有不同要求。因可歸責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是否履行通知義務並不構成合同責任的前提條件,因此法律無須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考察違約當事人履行通知義務與否。考察與否,違約者承擔的法律後果並無差別,都要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爲繼續履行、損害賠償、採取補救措施等。旅遊合同因旅行社原因履行不能的責任承擔即屬於此類情形。

然而可否在合同中預先約定因履行通知義務而免除合同主要義務?對此,各國民法首先主張,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合同責任的條款爲無效,其理論依據爲公序良俗原則。我國合同法第53條對此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其次,又普遍主張,當事人一方利用其經濟及社會地位優勢,在訂立合同時強要他方預先免除其所應負擔的過失責任,則爲權利的濫用,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免除。在我國合同法第40條中所規定的對格式條款的限制即是,它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上述情形爲交易中的多數情形,但也有例外,即合同不履行的原因不是可歸責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是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則通知義務的有無便具有法律意義。各國民法典中雖多無明文規定,但學者多主張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認爲有通知義務,並在實踐中加以應用。我國合同法明文規定了這種義務,即當不可抗力發生時免除給付義務,但負有通知的義務。

總之,基於意思自治原則產生合同的主要義務-給付義務,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雙方當事人都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相關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履行發生變化的通知義務,以保證實現合同的目的及交易的根本秩序,形成平等尊重、相互信賴的良好的交易環境。

大家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應該對合同履行不能法律後果有一定了解了吧。其實此時最大的法律後果也就是構成了違約,那自然履行不能的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就包括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等等。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