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受過刑事處罰,刑事處罰記錄在哪裏查 記錄在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有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第101條又規定,當場做出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