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
刑法第三十三條行賄罪量刑
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罰】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