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的特徵

懲罰性賠償的特徵
懲罰性賠償的特徵
作爲民事責任重要形式之一的懲罰性賠償,其重要特徵可以概括爲以下幾方面:

(一)、公私混合法性質1、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質。

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對行爲人的懲罰來維護社會利益,是國家爲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強制性干預結果,儘管也有因無形損害而對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國家爲了對違法行爲人進行懲罰、預防的需要,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公法性。

但懲罰性賠償畢竟包含着爲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濟的一面,其主體雙方本身地位平等,並且賠償金又是支付給受害人的,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私法性。

(二)、行爲人的主觀惡性程度2、認定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基礎是行爲人的主觀惡性程度。

一般而言,是否承擔補償民事責任,主要看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至於行爲人主觀過錯程度則相對次要;

而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認定基礎是行爲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其重要內容是行爲人主觀過錯程度,至於行爲人實際造成的損害後果則相對次要,即便需要考察實際損害後果,其目的也在於評價主觀惡性程度。

行爲人主觀惡性程度的高低主要從兩方面來確定;

一是行爲人主觀過錯程度,即是故意還是過失;

二是行爲人希望發生損害後果還是預見可能發生損害後果而未能避免。

(三)、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3、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

懲罰性賠償是在承擔補償性民事責任基礎上承擔的增加賠償責任,其用意在於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國家透過強制性手段對責任人財產施加損失以達到懲罰之功效。

而補償性民事責任一般並不有意識地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它是嚴格按照民事主體平等性的要求來給予相應的救濟,即損害什麼補償什麼,損害多少補償多少,儘管客觀上也會給責任人帶來精神壓力,但這並不是補償的本身目的。

因此,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民事責任形式相比,其嚴厲性程度要高。

(四)、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4、懲罰性賠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

有學者認爲,法律無明文規定不懲罰,這是懲罰性法律責任的共同原則,懲罰性賠償也不應例外。

對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必須做到:

首先對於什麼或哪類行爲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懲罰性賠償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其次是對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或者界限或者計算方法作出明確規定;

最後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條文必須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詞或模棱兩可。

以此限制法官的自由擅斷。

不過,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院中,他們的確作出過數額驚人的懲罰性賠償判決,體現了任意性,但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並不是讓受害人變成暴發戶,英美法系國家也不主張陪審團在判決中作出數額過高的懲罰性賠償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懲罰性的賠償一般是針對於在實際賠償了之後所要求給的賠償,而對於這份賠償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而且在賠償的時候執法人員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一般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就是屬於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