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債權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強制執行債權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程序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爲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