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費的規定包括哪些

營養費的規定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營養費的規定包括哪些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營養費的規定
1、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爲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對於營養費問題,最早對營養費作出規定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該解釋第3條第4項規定:“其他必要的費用。包括運送傷殘人員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費用、傷愈前的營養費……。”
2、《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此,人民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營養費的確定,以兩者爲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雖然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只是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的參考,但這一意見非常重要,是確定營養費時的重要依據之一。按照文義解釋,這裏的傷殘情況,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況。一般而言,一般的傷害可能不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營養費。因爲就一般傷害而言,受害人一般不需要特別補充營養。但是,也有例外情況。因爲傷害重,不一定造成殘疾。反之,傷害輕,也不一定不造成殘疾。
3、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要視受害人受傷害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從其治療和康復的實際需要來確定。這就使營養費的確定不如其他賠償費用的確定具體,相對來說比較抽象,在審判實踐中也不易操作。因爲醫學知識專業性強,要求法官對受害人傷殘情況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進行實質審查也不太現實。況且,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
4、由於受到醫患關係、人際關係、社會關係、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這就使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沒有具體標準可參照,又不能從醫學角度進行綜合分析確定,不能令當事人服判息訴。從醫學的角度來說,合理營養是促進康復的物質基礎。受害人的營養狀況,直接關係到手術的成敗和疾病的治療。並且臨牀的許多治療措施也需要營養支援作爲提高療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