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的監督管理

銀監會的監督管理
銀監會的監督管理
1、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有關措施。
2、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資訊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3、第三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章 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4、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爲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5、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
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6、第三十六條 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7、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帳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爲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