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與逃稅罪的關係

逃稅罪與逃稅罪的關係
逃稅罪與逃稅罪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記帳憑證的行爲。)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5.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爲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