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以宣佈時間起算

刑事拘留以宣佈時間起算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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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作爲一種常用的強制措施,起算時間如何確定,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以至於司法實踐中產生重大分歧,影響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一般是在執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內提請審查批准逮捕或交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其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第一,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有利於法律條文前後適用的統一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二,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關於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間屆滿日期。
第三,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以上是對刑事拘留以宣佈時間起算嗎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