跖骨骨折交通傷殘等級

跖骨骨折交通傷殘等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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跖骨骨折交通傷殘等級劃分是什麼?

傷殘鑑定結論是計算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要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情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爲十級,從重到輕分爲一到十級,而對應的一處傷殘賠償指數爲100%到10%,每一級的賠償指數相差10%。
本案中王某第一次自行委託的鑑定結論與律所委託鑑定結論相差一個等級,即賠償指數相差10%,那麼賠償金相應相差較大。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高度重視傷殘鑑定工作,儘量在專業法律人員的指導下進行跖骨骨折交通傷殘等級鑑定,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傷殘鑑定還需要把握好時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的規定,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通常情況下,對因損傷造成影響容貌、聽力障礙、視力障礙和對組織器官損傷、骨折致功能障礙的,傷後3到6個月達到傷情穩定。而對於損傷造成神經功能障礙、顱腦損傷後遺留智能損害等,一般應在傷後6個月後達到傷情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