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繼承權途徑

公證繼承權途徑

繼承權公證國家公證機構,被繼承人在生前立有遺囑將自己的財產繼承給繼承人,特別是不動產時,被繼承人死後,繼承權公證會依法證明繼承人是否具有繼承權,那麼繼承權公證的作用是什麼?下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現在的公證繼承權途徑都有哪些呢

遺囑需以法定程序、條件進行,否則視爲無有效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由法定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第一,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第二,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三,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四,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五,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第六,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七,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