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釋義152

刑事訴訟法釋義152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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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43條釋義





    不起訴的決定必須經過公開宣佈的程序,不能以送達代替向被不起訴人宣佈不起訴的決定。公開宣佈的地點、範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確定,但必須有被不起訴人在場。同時,檢察機關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被不起訴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不起訴的決定,一經宣佈,立即生效,被不起訴人從法律意義上講是無罪的。對被羈押的被不起訴人,應當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