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牌離婚時如何分割

滬牌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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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公司怎麼分割

離婚時公司分割如下:
離婚夫妻不能協商一致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
1、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爲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
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定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
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
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2、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
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數不得少於二人,受公司法的這一限制,在股東僅爲夫妻二人的公司中這一方案無法實現。
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
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
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爲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