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後

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後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爲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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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股東代表訴訟情形下勝訴利益的歸屬


關於股東勝訴利益的歸屬,在股東代表訴訟中,由於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股東代爲提起訴訟,訴權來源於公司,訴訟的目的是爲了維護公司的利益,這直接決定了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訴訟結果應當歸於公司。如果股東代表訴訟以調解方式結案,調解的前提和結果也應是公司受益,而不能是被告直接將相關利益支付給給股東。《徵求意見稿》規定,股東代表訴訟中,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應提交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透過調解協議的決議。《解釋四》雖然沒有保留關於調解的規定,但是《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還是有一定參考價值的。

另外,《徵求意見稿》第31條和第35條第2款曾規定,對於全資子公司董監高或者他人侵害子公司利益的行爲,導致母公司利益受損,母公司股東有權對子公司管理層提起代表訴訟,勝訴利益屬於全資子公司。並將雙重代表訴訟制度中的母子公司關係僅限制爲“全資控制關係”,但最終仍被刪除。可見雙重代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否認了企業的獨立性,對子公司的設立及經營直接產生影響,並有濫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