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對電動三輪車的規定

新交通法對電動三輪車的規定

交通法規,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爲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駕駛人員哪些行爲屬於交通違章行爲,交通違章後駕駛員應該受何種處罰等等問題在交通法規都能找到相應的答案,所以瞭解基本的交通法規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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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對電動三輪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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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是否列入工信部《目錄》。

第十二條 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列入工信部公告的電動摩托車和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在本辦法施行之後購買的,應當自購車之日(以開具發票時間爲準)起15日內依法申請註冊登記;在本辦法施行之前購買的,車輛所有人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註冊登記。

第十三條 凡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的電動摩托車和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在本辦法施行之後購買的,一律依法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依法禁止其上路行駛;在本辦法施行之前購買的,核發有效期爲3年的臨時過渡號牌和行駛證,期滿後依法禁止其上路行駛。取得臨時過渡號牌的電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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