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要什麼條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要什麼條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要什麼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2、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爲。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
3、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爲有害於債權的實現。只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爲有害於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債權爲基礎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的財產處分行爲的範圍也只能及於債權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