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與經濟犯罪

反洗錢與經濟犯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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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犯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在爲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爲利益而故意爲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斷,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透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帳戶或者在不同銀行帳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