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單獨強調贍養

民法總則中單獨強調贍養
民法總則是如何強調胎兒利益的

《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總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起點爲出生時,終止時間爲死亡時。由於胎兒尚未出生而成爲獨立的個體,因此,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將成年人的年齡規定在18歲,民法總則規民18歲以上的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並對行爲負責。當然,這並不是說所有18歲以上的成年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像精神病患者就不是。在民法總則中,還特別強調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這是我國法律的一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