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做股權變更的涉稅問題

地稅做股權變更的涉稅問題
離婚房產產權變更涉稅問題

1、有關房屋產權變更環節。按法律規定對婚後財產(房屋)不管產權所有人是誰(其中一方)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在析產時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一方放棄全部歸另一方擁有;二是雙方各擁有一部分;三是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額得到補償。如果原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離婚後的持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


2、關於營業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2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爲。


離婚房產更名不屬於商業行爲,也不構成買賣情況,所以在法律規定上,是不會收取交易稅費的,但進行產權更改所產生的手續費的印花稅是不可減少的。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離婚房產都要進行產權變更,這需要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產權進行明確的規定以後才能得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