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錢還了。銀行還會追究嗎

信用卡錢還了。銀行還會追究嗎
信用卡錢還了。銀行還會追究嗎
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裁判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能夠從輕處置或者不追究刑事職責.
一、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稱銀行兩次催收3月沒還爲惡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要求: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出三個月無返還。
2、因爲“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有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違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做法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
3、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返還和尚未返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花費。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的限定,“惡意透支”隸屬信用卡詐騙的犯罪做法。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限定: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限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限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限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