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長興縣交通事故處理

浙江長興縣交通事故處理
浙江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2、殘疾輔助器具費=每具假肢費價格×20÷假肢適用年限+假肢維修費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適用型的標準確定假肢費用,實踐中支援20年。 3、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1)賠償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 (2)賠償期限: ①未成年人,計算至18歲。 ②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每增加1歲,從20年中減1年。 ③75歲以上,按5年計算。 (3)賠償限額:被扶養人有數人,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a、18歲以下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b、18-60歲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c、60-74歲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d、75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浙江省一般參照30元—15元的標準計算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年工資額÷年天數(365)×誤工天數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 (3)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護理費可以參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9、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年限   (1)賠償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2)賠償期限: ①未滿60歲,自定殘日按20年計算。 ②60歲以上,每增加1歲,從20年中減1年。 ③75歲以上,按5年計算。   a、60歲以下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b、60歲-74歲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c、75歲以上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後續治療費=醫生建議可能產生的費用 13、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一般最多不超過5萬元 14、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15、車輛停運損失費=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 其中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計算標準,根據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傳[2009]14號)《關於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計算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對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和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和護理費的計算適用“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對護理費的計算,適用“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對喪葬費的計算,適用“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