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駁回再上訴 拖延時間

管轄權異議駁回再上訴 拖延時間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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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時間的主要表現


1、缺乏正當理由,具有明顯的濫用權利意圖

具體的表現可以歸納爲:

“無中生有”型:在與法官溝通時,有些當事人明確表示其明知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卻以公司經營困難,需要時間週轉等種種藉口爲由,堅持提出管轄權異議;有的異議理由明顯與事實、法律規定不符;同類案件此前已在受訴法院進行過審理,經過一、二審法院確定受訴法院有管轄權,在管轄問題已非常明確的情況下,當事人依然提起異議;有的合同糾紛中,合同中存在“協議管轄”條款,但發生糾紛後被告仍提出管轄權異議。

“釜底抽薪”型:當事人在一些合同糾紛案件中,採取否認合同存在的方式,釜底抽薪,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本院審理的一起涉外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告提管轄權異議的理由就是雙方根本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然而,原告提交的證據《工業品買賣合同》及收款收據上均蓋有被告單位的公章,這就要求在管轄階段對公章真僞進行鑑定。

“虛構事實”型:爲了提出管轄權異議,被告經常故意編造能支援異議成立的理由,比如個人戶籍地址變更、企業住所地變更或被告早已不在住所地居住、企業實際經營地點與工商機關登記的營業地並不一致等理由,且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述事實。

“以偏概全”型:受訴法院依據多個管轄權依據之一取得管轄權,當事人又以其他管轄權依據提出異議,在選擇性管轄的情況下以偏概全。例如,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其中一個法院受理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轄。

2、不提供或提供很少的理由和證據

一般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通常對自己的主張會積極舉證。但是在濫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很多異議人僅向法院遞交管轄異議申請書,卻沒有提供證據進行佐證。還有的被告在提出異議和上訴時根本不露面,僅將一紙申請郵寄至受訴法院,法院要與其取得聯繫都困難,更遑論提交證據。在被告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被告僅陳述受案法院無管轄權,爲何沒有管轄權的原因則無隻言片語,也沒有任何事實及證據,甚至僅提出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3、人爲造成送達困難,拉長訴訟週期

提出異議的當事人爲了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透過各種手段儘可能地將訴訟時間延長。特別是利用了送達環節,與法院玩起了“貓捉老鼠遊戲”。由於法律對送達方面有較爲嚴格的規定,送達程序不按規範完成則不能結案,當事人利用了這一點來達到拖延時間的目的。有的當事人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法院郵寄管轄異議申請書,且在郵件中並不註明聯繫人、電話等,造成法院難以聯繫到異議人,無法收取訴訟費。有的當事人故意更換辦公場所等導致文書無法送達。例如,某企業在收到法院郵寄的起訴狀後搬離辦公場所,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送達後再次變更住所,上訴駁回後又行變更。法院每次送達法律文書前都需要原告先去調査該被告住所;一審開庭,該被告沒有到庭,也沒有簽署送達確認書。還有的被告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手續材料,人爲給案件進程設定阻礙。

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都會針對一審裁定繼續提起上訴,並透過在答辯期最後一天提出管轄權異議、在上訴期最後一天郵寄出上訴狀(即答辯期第15日提起管轄權異議,收到駁回裁定後第10日提起上訴)以及在提交上訴狀後不及時提交其他手續材料等一系列手段“用足”法律規定的各種期限,進一步拖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