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情節嚴重標準

行賄罪情節嚴重標準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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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情節嚴重的標準

洗錢罪的嚴重情節在法律及司法解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情節嚴重:
(一)洗錢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多次實施洗錢活動的;
(三)個人以洗錢爲業或者單位以洗錢爲主要業務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