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 脫衣 尋釁滋事

毆打 脫衣 尋釁滋事
毆打他人和尋釁滋事的區別

尋釁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對尋釁滋事行爲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治安、勞動教養或刑事責任。


毆打他人:是指造成人體的疼痛,一般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毆打他人並造成傷害的,視其傷害的程度(輕微傷、輕傷以上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治安或刑事責任。從理論上說,兩者的法律界限是明確的,但在辦理案件的實際工作中,對二者行爲性質的認定,常常發生較大分歧和爭議。究其原因,是我們辦案人員對二者的法律界限理解和掌握還不夠。爲此,筆者結合辦理勞動教養案件的實踐,談談二者的法律界限。


(一)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遵守的共同準則;而後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二)二者行爲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說起意,有的是爲了爭奪稱霸的勢力範圍,有的是無理、無故惹是生非尋求精神刺激或爲滿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發;而後者,一般是因糾紛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爲的客觀表現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爲的表現多種多樣,後者表現的較爲單一。具體地說,前者的表現形式有:


(1)因其不軌的行爲受到批評、斥責而大打出手;


(2)對互不相識的人在人多擁擠的地方故意製造混亂,橫衝直撞;


(3)兩人或多人糾合在一起竄街掃巷,攔阻車輛;


(4)在公共場所強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毀壞佔用公私財物;


(5)在公共場所攔截、追逐他人或者進行辱罵等等。例如,某日孔住⑽庾在他人的指使下持砍刀、鐵棒等兇器,在新民市某村毆打業主戴某、砸壞雞蛋44斤,價值92.4元。辦案單位以尋釁滋事呈報勞動教養。


總之,作爲尋釁滋事客觀表觀之一的“隨意毆打他人”,與一般的“毆打他人”行爲是有顯著區別的。其要點在於:隨意毆打他人在起因上、毆打對象上、毆打手段上均具有相當的隨意性。起因上的隨意性,是指行爲人爲尋求精神刺激,無事生非,毫無理由或者強以微不足道的瑣事、不能成立的理由爲藉口,挑起事端、毆打他人。毆打對象上的隨意性反映了行爲人就是爲了取樂、發泄或者誰妨礙了他耍威風就毆打誰,毆打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毆打的手段、方式的隨意性是指,毆打他人具有突發性,選擇的毆打手段、器物、打擊部位和力量因時、因事、因人隨心所欲,一般情況下,行爲人不具有傷害他人致何種程度的明確故意。


綜上所述,毆打顧客尋釁滋事造成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法律規定根據情節惡劣程度給予入刑或罰金的嚴懲。同時毆打他人與尋釁滋事也是有一定界線上的不同,注意分清兩者的實際範圍,能夠更好地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