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對個人的影響

拘役對個人的影響
拘役後對自己有影響嗎

1、會有影響,但是影響不會很大,一般情況下國有企業都有照顧曾服刑人員的政策的。


2、要看是什麼罪被判拘役。如果是故意犯罪,則不能擔任醫生和律師。


3、不可擔任公務員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禁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半年)。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以上特徵,決定了它與其他短期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主體、法律依據等方面均有所區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偵查、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民事拘留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質,又稱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人所適用的其中一種行政處罰方法。


2.適用對象不同。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於具有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7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6種妨害民事訴訟行爲之一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對象是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爲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決;民事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期限爲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直接適用。


4.法律依據不同。拘役的依據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民事拘留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據則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我國對於違法行爲人員都會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而受到處罰的人員會有相應的記錄,所以對於拘役等情況的處罰也是會留有案底的,這對以後的人生髮展還是有一定的影響,公務員是一定不能擔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