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種類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