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搬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土地補償款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爲專項應付款處理。 其中,屬於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後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有結餘的,作爲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規定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也就是說,企業只有取得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才需要先透過專項應付款覈算,再由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和資本公積;企業從其他來源取得的搬遷補償費不透過專項應付款覈算,而應按照轉讓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來處理。